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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有新规

五类疾病纳入家庭病床管理

  • 2017-07-06   《柳州日报》   记者练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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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本月起,我市执行全广西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现行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已统一整合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合体”的同时,出现了部分新政策新规定。

    昨日,记者从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获悉,我市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有了新规定,五类疾病纳入家庭病床管理。

特殊慢性病认定增加

    据了解,整合前原城镇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有21种,新农合门诊特殊慢性病有27种。整合后,全区统一确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共29种,包括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等。患有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参保患者,需选择不超过三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医疗服务定点,定点医疗机构一年一定,中途不予变更。各病种实行年度基金限额支付,超过年度基金限额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

    市社保局医疗保险科负责人告诉记者,此前患者是不用选点的,他们在任意一家定点医疗机构看病都可以享受特殊慢性病的待遇。但是从今年7月起,患有特殊慢性病的患者要提前先选好点,在我市选择不超过三家定点医院治疗。其中包括一级医院一家、二级医院一家和三级医院一家。

    此外,我市已将慢性肾功能不全肾透析、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治疗纳入家庭病床管理。患者不需要住院,但其治疗费用可以参照住院的标准,参照住院的待遇,最高额度也可以参照目前医保住院的最高额度实行。

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

    在新规中,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基金起付标准为每人每月20元,从符合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基金与个人双方分担。

    参保人员经户籍地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在统筹地区外自治区内、自治区外门诊治疗特殊慢性病的,按本市门诊特殊慢性病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分担支付表的比例支付;未经备案的,自治区内、自治区外基金报销比例分别降低15%20%。市外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按规定参照区级三级医疗机构执行。其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不开放门诊特殊慢性病异地药店购药业务。

    已办理2017年慢性病、有效期至20171231日的原新农合参合患者,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保障病种范围的,不用重新申请慢性病审批,按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政策享受待遇,2017年度计入起付线、封顶线的费用从71日起重新计算;不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保障病种范围的,将不再按慢性病标准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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