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按人头付费
参保人员需定点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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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获悉,从本月起,我市执行全广西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老百姓看病待遇不再有城乡之分。同时,按照自治区卫计委《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即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将按人头付费。
按人头付费是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的医疗保险对象的人数和每人的偿付定额标准,预先确定固定支付费用,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约定,执行超支不补,结余分享的付费方式。实行按人头付费方式管理的包含全市一级及以下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与乡镇卫生院共同参与),适用对象为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参保人员要享受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待遇,需先选择一家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即选择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作为门诊医疗服务定点,定点医疗机构一年一定,中途不予变更。
今年,参保人员可在7月至9月三个月内自主选点,未选定的将由社保部门代为选定。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乡镇、社区级单次或每日门诊费用不高于60元、村级单次门诊费用不高于30元的,报销比例分别为65%、75%。
此外,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实行限额支付,每人每年最高200元,超过年度限额支付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