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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加强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

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 2017-05-14   记者 曾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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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提出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严格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推行信用等级评定和信息公示制度,争取到2020年,全市建立起“生产有记录、信息可查询、流向可跟踪、责任可追究、产品可召回、质量有保障”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食用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全程质量安全可追溯,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要求,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落实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从生产源头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对上市交易食用农产品实行产地准出管理,并按照市场准入的要求,主动提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

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进行销售,应当提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对于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又要进入我市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进行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必须提供销售者身份证或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经市场开办方同意后,按要求填写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合格证上应自我承诺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对此类食用农产品和农民自产自销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方应当及时安排快速检测;检测合格的,方可销售。销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我市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分类监管。对监督抽检不合格或出现其他违法情形,信用等级评定较低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实施重点监管、跟踪监督,增加日常检查和抽检监测频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今年12月底前,在全市“三品一标”生产企业实施产地准出制度,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必须附有在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或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在全市大型批发市场、大型商场超市、所有的农贸市场和每个市至少有一家县城所在地的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对食用农产品实施市场准入管理。

2018年底前,产地准出实施范围要扩大到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使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市场准入实施范围要逐步扩大到全市所有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食品连锁店、食品配送企业、食堂等。鼓励有条件的县区提前实行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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