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正式实施。昨日是首个“中华慈善日”,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科长刘钦安、市民政局福利科副科长刘华萍、市慈善会副秘书长葛毅做客柳州日报社新媒体中心,就社会关注度高的慈善组织、慈善捐赠、慈善救助等热点话题,为网友答疑解惑。
发起募捐 不能“任性”而为
“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需要符合五大条件。”刘钦安介绍,其条件包括:(一)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三)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刘钦安说,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需要先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其条件是慈善组织必须依法登记满两年,然后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决定。慈善组织在获得公开募捐资格后,才能够开展公开募捐。
现实生活中,部分企业将慈善活动和经营行为相结合。刘华萍表示,这种行为不仅能提高经营性活动的效果,还可以增加慈善活动的资金,实现双赢。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假借慈善名义搞推销等问题。为了鼓励和支持捐赠,同时避免虚捐、假捐、诈捐等各种问题,《慈善法》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承诺将全部或者部分所得用于慈善目的的,应当在举办活动前与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签订捐赠协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并将捐赠情况向社会公开。”
善款善用 规范募捐行为
主持人:如果慈善组织在完成一个救助项目后,来自公众的善款没有用完,应如何处理?
葛毅:根据《慈善法》的规定,慈善救助项目完成实施后,剩余的公众捐赠善款没有用完的,首先应当按照捐赠协议规定处理。未签订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善款用于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蓝天与白云:相关部门如何监管各个慈善组织,确保捐赠更公正、透明?市民发现某慈善组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该怎么做?
刘钦安:2016年8月18日,民政部下发了《社会组织定期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的实施办法》,对慈善法的实施和贯彻落实,以及如何对慈善组织进行监管有规定。根据慈善法第97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