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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人社厅下发《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9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从9月1日起,对原有的相关表格和转移材料进行部分修改,对不必要的环节和转移手续进行了优化,对转移经办、信息建设和转移接续的存档备案都作了规范要求。
《通知》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业务经办作出了新规定。要求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前需要到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转出地)申请开具参保(合)凭证,并在转入地社保申请参保缴费后,凭身份证和转出地开具的参保(合)凭证,开具《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参保人员在转出地收到《联系函》后,再办理个账余额处理,生成《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并提供给转入地社保机构。
市社保局相关人员提醒需要办理相关业务的参保人员,在跨统筹地区流动时未能及时就业的,可选择以自由职业者先行参保。已办理医保退休的参保人员,不可以再办理医保的转移接续。如需跨统筹地区就医,可到市社保局医疗待遇科申请医保异地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