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门诊处方外延工作
符合条件的药店均可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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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8月1日起,我市尊重患者意愿,在市属5家三级医院和桂中大药房试行在医院开处方到药店取药。日前记者从市卫生计生委获悉,从即日起开展门诊处方外延工作的医疗机构扩大到市内各级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会药店范围扩大到自愿承担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处方外延药事服务,条件是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证“三证齐全”且证照在有效期范围内,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评审中达到A级药店资格。
门诊处方外延涉及的药品范围是:社会药店承担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处方外延药事服务范围仅限口服剂型、外用剂型及气雾剂、雾化溶液剂、吸入溶液剂等剂型药品,注射剂型仅限胰岛素类药品;中成药门诊处方进行处方外延,中药饮片门诊处方暂不实行处方外延。
门诊处方外延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机构尊重患者意愿,由患者自愿选择在本医疗卫生机构门诊药房或凭处方(含电子处方)到承担门诊处方外延药事服务的社会药店取药;目前分级诊疗平台与一些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处方模块或处方接口系统正在对接,不久患者将可以通过分级诊疗平台到社会药店购药;社会药店经销的药品品种、品规及厂家必须覆盖医疗卫生机构处方开具的药品需求,价格不得高于医疗卫生机构的销售价格或自治区、我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中标价格。
市卫计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门诊处方外延工作,是落实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有关“医药分离改革”的具体措施,是我市前期在公立医院开展药品零差率销售,破除公立医院“以药补医”机制后,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效,切断医生与药品利益链的具体举措。医疗卫生机构开展门诊处方外延,不仅可以有效保护患者药品购买选择权,也有利于医疗卫生机构控制药占比,降低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管理成本,有效控制医保基金超支风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中开展门诊处方外延工作,对于提高居民对签约服务的吸引力、保障签约居民的治疗性用药需求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