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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市第一部地方性法规

《柳州市立法条例》正式施行

  • 2016-04-20   《柳州日报》   记者闫友明、通讯员潘日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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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柳州市立法条例》于昨天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市在获得地方立法权后,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正式颁布施行。

    201581日起,我市获得行使地方立法权后,市人大常委会对立法工作高度重视,成立了市立法条例起草小组,历时4个多月完成了《柳州市立法条例》起草工作。今年121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柳州市立法条例》。今年331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了《柳州市立法条例》。

    《柳州市立法条例》是我市规范地方立法工作的基础性法规,是开展地方立法活动的基本准则。条例明确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柳州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为我市开展地方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推动法治柳州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

    据悉,市人大常委会今年将把《柳州市莲花山风景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作为立法项目计划,拟定于6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今年将完成我市首部实体法《柳州市莲花山风景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立法。

    此外,我市还将《柳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柳州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列入预备项目,按计划做好立法预备项目的前期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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