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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三月一日正式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

打通渠道划定红线九大亮点

  • 2016-03-04   《柳州日报》   记者张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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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家暴范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

    那么什么是家暴?如何预防家暴?遇到家暴后如何处置?为什么要将反家庭暴力从道德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在31日召开的柳州市宣传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工作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主任黄俊杰进行了解读:

    ●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

    ●作为中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法,该法分六章,对家庭暴力的范畴、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对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以及重病患者,法律则要求给予特殊保护。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黄俊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国很多专家学者都对这部法律进行了解读,比如中华女子学院教授李明舜认为: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表明了态度,体现了进步,打通了渠道,划定了红线,营造了氛围,顺应了民意。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一是表明了国家对家庭暴力的否定和谴责,宣告了家庭暴力不是个人私事而是社会公害,不是家庭琐事而是违法犯罪。二是彰显了国家对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三是畅通了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渠道,使家庭不再是隔离于社会的孤岛。四是为每个家庭及其成员划定了行为红线。五是有利于营造全社会关注家庭暴力、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

    黄俊杰认为,根据我国法学界各位专家的观点进行集纳,《反家庭暴力法》主要呈现九大亮点——

    ●亮点一:家庭暴力明确包含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 、捆绑 、残害 、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 、精神等侵害行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认为:从行为类型来看,除了身体暴力,明确包括精神暴力,“等侵害行为”给了法官具体情况的自由裁量空间,可以把性暴力纳入“等”的行为类型之中。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薛宁兰认为:实践中,家庭成员之间的性暴力客观存在,已经有很多案例。定义虽然没有明确列举性暴力,但“等侵害行为”的表述,为日后制定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留有空间。

    ●亮点二: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薛宁兰认为:在附则中增加准用条款,扩大了反家庭暴力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有同居关系、抚养照料关系 、家庭雇佣关系等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都可以依照反家庭暴力法规制。反家庭暴力法不是婚姻家庭法,是社会保护法,家庭成员以外有着共同生活关系的人之间的暴力和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具有共性。这样可以更加有力地保护亲密关系中的受暴人基本人权,也是对我国反家暴运动的总结。

    ●亮点三:强调预防为主,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

    第五条规定:“反家庭暴力法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 、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薛宁兰认为: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同时应根据家庭暴力的不同程度而有所区别,对于轻微家暴行为,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有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如果施暴人的行为涉嫌犯罪,公权力就应及时干预。特殊保护很有必要,尤其是对儿童的保护。

    ●亮点四:遭遇家暴可以报警或起诉

    第十三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受害人所在单位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 、反映或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 、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 、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女子学院教授李明舜认为:反家庭暴力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设立了较为充分的救济途径,包括家    庭纠纷的调解 、报警求助 、申请庇护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起诉追究法律责任等。

    ●亮点五:强制报告义务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认为,根据第十四条 、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可看出,强制报告义务可以及时发现家庭暴力,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精神病人 、失智老人 、残障人等没有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等弱势群体。

    ●亮点六:紧急庇护制度

    中华女子学院教授李明舜认为,根据第十五条 、第十八条规定,在家庭暴力的处置一章中,创设了强制报告制度、告诫制度 、撤销监护制度 、紧急庇护制度,这些制度的设立构建了处置家庭暴力的措施体系。

    ●亮点七:公安告诫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认为,第十六条规定中,公安告诫制度为警察及时干预家庭暴力提供了利器。书面告诫可以警告施暴者不得施暴,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家庭暴力,警察可以通过出具书面告诫书的形式进行干预,是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家庭暴力的中国经验。同时,书面告诫书具有证据的作用,书面告诫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根据这一证据,法院可以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判决准予离婚,对受害者给予损害赔偿。

    ●亮点八: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十个条文,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再依附其他诉讼,明确“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认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总体上比较完整,包括申请 、管辖 、形式、措施 、期限 、执行等。长期以来,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依附其他案由,此次反家庭暴力法将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为独立案由是一个突破,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独立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特别有利于及时保护家暴受害人。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薛宁兰认为:第三十四条规定了违反保护令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保护令发挥作用有了更切实的法律保障。

    ●亮点九:构建多机构合作反家暴机制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认为,在第四条规定中,可以看到,反家庭暴力法构建了多部门 、多机构合作的反家暴机制,明确反家暴是国家责任,由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牵头,负责组织、协调 、指导 、督促其他部门的反家暴工作,具体规定了司法机关 、医疗机构 、幼儿园 、学校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妇联 、残联等在反家暴工作中的职责,反家庭暴力工作不是某个组织的事情,而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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