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
从程序上规范和提高立法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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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参加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开始先行审议我市首部《柳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经多次审议修改完善、向社会公开广泛征求意见等程序后,将提交明年召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然后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
7月24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钦州、玉林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决定》。我市自今年8月1日起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工作,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从城乡建设与管理看,范围包括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市政管理等;从环境保护看,范围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等;从历史文化保护看,范围包括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刻、壁画、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和习俗等。在城乡建设与管理方面,我市将拟对柳江生态环境保护、莲花山生态环境保护进行立法。如何立法?如何树立依法立法、为民立法、科学立法的理念?如何保障地方性法规的质量?这些都迫切需要我市先出台涉及地方立法程序、立法工作机制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草案)》大致分为六章七十四条,对于从程序上规范我市立法活动,完善立法体制,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推进我市法治建设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黄俊杰在作说明时介绍了《条例(草案)》的框架和基本内容、关于市人大与常委会立法权限的分工、关于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的审制、关于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关于深入推进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关于地方性法规的批准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