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实施意见
明确界定“两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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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应负什么责任?纪委应负什么责任?日前,市委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我市第一个系统规范“两个责任”的市委文件,首次从“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角度,对党委、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承担的“责任”给予了明确的界定。
《意见》指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要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体责任,包括领导班子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责任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责任。其中,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集体责任,包括统筹谋划部署、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纪律约束等11个方面。此外,各级纪委(纪检组)要协助党委(党组)抓好本级本系统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履行好执纪、监督、问责的职责,并且列出了加强组织协调、严格纪律监督等7大“责任清单”。
为了增强落实的刚性,《意见》通过“四大机制”对相关任务进行了量化固化。一是通过实行“签字背书”,建立责任传导制度,完善责任落实机制;二是通过提交述廉报告、开展“双责双述四评”,建立专项巡查制度,实行述责述廉、廉政谈话、警示约谈制度,完善责任监督机制;三是通过完善考核办法,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完善责任考核机制;四是通过“一案双查”,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两个责任”的,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严格追责问责,完善责任追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