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出台
明确责任主体降低社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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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发改委印发了《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共分二十条,从适用范围 、评估对象和主管部门 、评估内容和要求,以及有关法律责任和其他事项等方面作了明确,将对我市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产生重要的指导意义。
经批复,《办法》自2015年2月12日起颁布施行。今后,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实施,由市发改委审批 、核准或者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建设项目,都在《办法》评估的范围之内。《办法》明确了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时间 、评估主体 、原则,评估主体的确定方法及责任,以及评估意见的使用方法;确定项目单位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明确其职能和责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跟踪监测管理和防范化解工作。
《办法》同时还明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编制内容 、社会稳定风险的等级划分;规定了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中介咨询机构应满足的资质;明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篇章或报告的编制费用参照国家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的有关规定计取。
《办法》规定,市本级评估主体须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送市委维稳办备案,县(区)评估主体须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送同级维稳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