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国资国企改革十年走出柳州特色的辩证法之三:破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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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而有益立而有效
改革开放,总是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难就难在要把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禁锢打破,也就是打破旧的存在方式的平衡,重新建立一种新的平衡,达到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之目的。
敢于破,破而有益
“‘敢于破,破而有益 ’,这是柳州国资国企改革机制创新的基本要求。要按市场经济内在规律的要求,破除不符合、不适应企业改革发展实 际的条条框框。敢于破,表明了一种态度,更是一种勇气。破是手段,有益才是目的。”市国资委主任陈会星说。当时的人们都知道一个道理,改革是对过去的一种存在方式的某些方面的遗弃和改变,必然要触动一些人的利益。面对各方非常复杂的情况,我市的国资国企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社会的关系,让市场发挥应有的作用,激发更大的活力,形成经济持续发展的内生动力。
根据党的十六大确立的“权利 、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 、管事相结合”的国资监管重大原则,我市十年前组建了国资委,在政府机构设置上实现了公共管理职能和出资人职能的分离。
《企业国有资产法》 和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从法律层面确立了国资监管机构的职责定位,依法履行好出资人职责,强化监管,维护好所有者权益。与此同时,充分尊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和法人财产权,维护好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做到不缺位、不越位 、不错位。
通过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重组以及体制机制创新,极大地激发了国有企业活力,国有经济的发展质量和运行效率大幅提升,加快培育了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国有大型企业,推进国有资本从一般竞争性行业退出,向优势主导产业、基础设施 、公共事业 、金融担保等领域集中,实施国有企业转型升级,国有企业的活力 、影响力和控制力得到进一步增强。
善于立,立而有效
“‘善于立,立而有效 ’,这是柳州国资国企改革制度创新的根本结果。通过进一步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新的规章制度,充分落实国有企业产权代表责任,实现法人治理结构各负其责,规范运作。”市国资委主任陈会星如是说。十年来,市国资委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办法》《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融资管理办法》《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约谈制度》和《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20多个规范性文件,实现对监管企业领导人薪酬 、国有资产处置 、国有产权转让以及投融资行为等方面的有效监管。
一破一立,有破有立。我市按照辩证法的基本要求,既敢于破,又善于立,“善于立,立而有效”。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管的组织体系和法规体系。
通过一破一立,创新优化了国资监管方式方法,重点加强战略定位 、发展目标 、主业发展 、布局结构、公司治理 、考核分配和风险控制等管理,构建科学合理的国资监管体系;在监管岗位上,重点加强对企业领导人 、财务人员等关键岗位的监管;在监管层级上,突出出资人职责,重点对出资企业的事项进行审批,退出对出资企业子公司的审批,切实落实企业自主经营权;在审批流程上,清理不适合管理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标准化操作流程,提高管理精细化水平,从而为企业改革发展奠定坚实基础。(本系列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