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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再享税收优惠红利
从市国税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自2014年10月1日起在现行的对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基础上,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公告》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目前,我市增值税小微企业集中在批发零售业、小型制造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从2013年8月1日起,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我市共有15.58万户(次)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平均减税面达87.39%,免税金额936.04万元。
据了解,此次出台的新政策,在效果上相当于将现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2万元(年销售额24万元)提高到3万元(年销售额36万元)。这将使小微企业的减税面和免税金额得到进一步扩大和提高,我市将有更多的小微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的政策红利,既减轻了小微企业的经济负担,有利于企业发展的良性循环,又推动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发展,对增添社会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民生改善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