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自付超6000元享有补助
新修订的《柳州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13)》规定,从10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在医保范围内的个人负担费用,年度累计超过6000元的,超过部分按照55%的比例给予补助。
新政策规定,享受补助的对象是柳州市(含六县)参加了大额医疗保险(每年72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缴纳了一次性大额医疗费(1440元)的退休人员。以上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个人负担费用(扣除起付标准、自费 、住院附加保险已支付的费用 、家庭成员使用的个人账户金额以及工伤 、生育等费用),年度累计超过6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55%的比例给予补助,且每年度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大额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即不超过15万元。
为此,社保经办机构相关工作人员为大家算了一笔账:家住河西小区的柳州市在职职工覃女士,本医保年度在市三级医院住院发生的总费用为50000元,扣除其中不进入医疗保险范围的自费项目费用5000元 、三级医院起付标准800元后,尚余44200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可以给她按82%的比例支付,即可获得统筹基金支付44200×82%=36244元,在职工医保范围内个人应承担费用为44200-36244=7956元。如果按照2012年城镇职工医保互助政策(起付标准为12216元,超过部分按30%的比例报销),覃女士不能享受医保互助。而在新政策下,覃女士的个人负担超过了大额医疗补助的起付标准,可以获得大额医疗补助1075.8元,具体计算方式为(7956-6000)×55%=107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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