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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有奖励

  • 2013-06-19   《柳州日报》   记者 董明、通讯员 张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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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今年41日至1130日期间,首个有效举报违法倾倒、排放工业废水、废液,无证收集、处置危险废物,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射线装置等环境违法行为的市民,可获得200元至5000元不等的奖励。

   日前我市环境保护局发布的《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指出,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范围主要有:

   、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缝、溶洞、暗管、雨水管道、车辆运输倾倒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工业废水废液(含放射性废液),以及利用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将危险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交由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贮存和处置以及无证收集、处置危险废物、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行为;危险废物堆存场所未采取“三防”措施,存在严重环境污染隐患的。

   、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举报者可通过电话(0772-12369、网站(http://www.zepb.ov.cn、电子邮件(lzshjjczd@126.om、来信来访(柳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地址:市三中路70号,邮编:545001)等多种途径进行举报。

   对今年41日至1130日期间举报人提供的有效举报,市环保局将按举报热线的价值分为重大价值线索、较大价值线索和一般价值线索给予人民币200元至5000元的奖励。其中举报能有效避免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发生的,为重大价值线索,奖励人民币2000元至5000元。 为防止骗取奖励和恶意干扰举报工作,办法还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的,或者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举报人虚假、恶意举报,严重扰乱环境管理举报工作程序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同时,各级行政机关、执法部门和新闻媒体工作人员,以及环境保护系统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也不适用此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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