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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新《办法》强化治理机关“庸懒散”

  • 2013-04-13   《柳州日报》   记者 姚颖盈、通讯员 韦荣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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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诿、扯皮、涣散等现象是影响机关公信力的重要原因之一。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整顿机关作风,今年我市将强化治理,为此出台了《柳州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柳州市行政效能问责惩戒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上述《办法》将于5月正式施行

   根据《办法》规定,我市监察机关将通过日常监察和专项监察相结合的方式,对监察对象的14种行为或事项进行查处。包括: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的决定、指示、命令;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不按规定实行政务公开,损害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不落实首问负责制度,增加行政相对人办事成本或难度的;不落实限时办结制度,推诿拖延的;不落实工作制度,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按时限和质量要求完成的;应当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而未纳入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等不按规定纳入电子监察系统的;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牵头部门不履行牵头职责,或配合部门不配合牵头部门工作,造成工作延误的;执行公务不文明,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不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决策的;在工作中存在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各种浮躁、懒散作风,影响工作和损害群众利益的;违反工作纪律,工作懈怠、纪律涣散、在工作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或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按时限和质量完成的;其他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和行为等。

   《办法》还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   反有关政策法规和相关工作制度,不履行、不及时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效能,尚未达到给予政纪处分程度的行为,但应给予教育警戒的,监察机关将进行行政效能问责惩戒。包括:告诫或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构成违纪的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凡受行政效能问责惩戒的人员,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行政效能问责惩戒的单位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单位领导或工作人员被市级监察机关行政效能问责惩戒,扣除单位年终绩效考评行政效能监察指标一定分值;被效能问责惩戒2次(含2次)以上的,个人不得参与年度先进个人的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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