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二月七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提至一千二百元
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013]12号文,自今年2月7日起,广西提高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这是广西自1995年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第10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我市作为广西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000元调整为1200元,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由原来的每小时8.5元调整为10.5元。调整后,我市最低工资水平处在全国中等行列。
今年2月初,广西公布了《城镇居民收入倍增计划》,提出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工资标准,每次调整增幅在15%以上。此次广西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增长幅度在20%左右。
根据最新下发的《调整广西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广西最低工资标准区域划分为四大类:一类地区包括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和北海等市,二类地区包括防城港、钦州、贵港、玉林、百色、贺州、河池、来宾、崇左等市,三类地区为广西各县级市,四类地区包括各县、自治县。
一至四类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000元、870元、780元、690元分别调整为1200元、1045元、936元、830元;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由原来的每小时8.5元、7.5元、6.5元、6元分别调整为10.5元、9.5元、8.5元、7.5元。
广西的最低工资未扣除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个人交纳部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失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也将陆续调整提高。
最低工资标准是保障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最低生活需要的工资支付保障标准,是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底线。加班加点工资、内部福利待遇等不包括在最低工资内。用人单位如果采取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任意延长工作时间等手段来混淆或曲解最低工资的内涵,都是违反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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