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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保障办法出台

  • 2011-11-17   《柳州日报》   记者 谭彦斌、见习记者 段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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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廉租房单套面积不超50平方米■一个家庭只能配租一套廉租房

   为规范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和管理,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我市1114日正式出台《柳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简称《办法》),对廉租房制度建设中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办法》将于121日起执行,原《柳州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保障对象:市区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办法》所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具有我市市区户籍,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凡市区范围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都适用于《办法》。

   《办法》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必须符合“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居民户籍、符合市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家庭收入和住房标准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市共同居住”等三大条件。

   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必须在我市市区无住房。申请廉租住房家庭的收入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市民政局、财政局根据我市居民收入及居住的实际情况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保障方式: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双模式

 《办法》提出廉租房保障方式分为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遵循租补结合、梯度保障的原则,并与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统筹房源、并轨管理。

   货币补贴主要是市政府向申请廉租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增加其承租住房的能力。实物配租指政府向申请人提供住房,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同时根据被保障家庭收入情况给予梯度的租赁住房补贴。

   依照《办法》,廉租住房租金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接轨,按照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等因素,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住建委等相关部门测算后,报市政府确定。租金标准适时调整,调整后向社会公布。房屋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为2年,并按规   定标准的30%一次性缴纳租赁保证金,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享受低保家庭按每户300元缴纳租赁保证金。

 保障公平:无住房家庭按轮候顺序配租

 《办法》规定,新建廉租房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在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及改制企业职工危旧房集中区改造项目中必须按一定比例配建廉租房。

   新建廉租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廉租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办法》规定,经核准的廉租房保障收入标准以下的无住房家庭,统一纳入实物配租轮候库,按轮候顺序配租。经核准并符合“60岁以上老人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未成年人无法定抚养义务人、家庭成员中患有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等七大条件的本市户籍无住房家庭,优先分配住房,而且一个家庭只能配租一套廉租房,不得转租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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