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价商品房价格为同一区域、同一地段、同一类型市场价格的85%
●公共租赁房租金参照同地段市场租金标准的60%-80%确定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不变 ,政府对个人的补助大幅提高
10月28日下午,市长郑俊康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有关住房、医保等民生议题。副市长刘传林、董旭辉、王柳平、陈杰、崔惠柳,市政府秘书长向军参加会议。柳州军分区司令员刘定康列席会议。
“十一五”期我市已累计建设保障性住房3.88万套,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面为7.89%。在“十二五”期间,我市还将建设保障性住房11.45万套,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面将达到20%。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公平分配和运行管理机制,会议审议通过了《柳州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柳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按照《柳州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限价商品房的价格为同一区域、同一地段、同一类型住房市场价格的85%;限价商品房供应对象不仅面向本市户籍的中低收入家庭,也涵盖在柳州市区居住工作三年(含)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办法规定家庭人均收入在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以下,并且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人均在25平方米以下的家庭可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出租和转让。
按照《柳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具有市区户籍、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办法对廉租住房分配和轮候、租赁管理、货币补贴管理以及退出管理做了规定,并通过补贴系数的设定,调整租赁住房补贴在不同收入对象中的公平分配,让困难程度越大的被保障家庭住房支出比重越小。
按照《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将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新生劳动者出租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公共租赁房租金参照同地段市场租金标准的60%至80%确定。办法规定具有市区户籍或取得本市暂住证(居住证)且连续缴纳社保2年以上非市区户籍的以及家庭成员无住房且前3年(含)内无转让住房行为等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会议通过了《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11年)》。按暂行办法规定,个人缴费标准保持不变,政府对个人的补助大幅提高:1.将成年居民缴费标准由原来执行的每人每年240元调整为320元,其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政府给予全额补助每人每年320元;其他参保居民的个人缴纳保持在每人每年120元不变,政府补助由原来每人每年120元增加到200元。2.将未成年居民和高校生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45元调整为225元,其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政府给予全额补助225元;其他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保持25元不变,政府补助由120元增加到200元。
会议通过了《柳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办法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纳入生育保险政策管理范围,并且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顺产生育医疗补贴一次性拨付由原来执行的1500元提高到2000元;难产生育或多胞胎生育一次性医疗补贴拨付由原来执行的2000元提高到2500元;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补贴一次性拨付由原来执行的1500元提高到2000元。
会议还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等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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