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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月可补5至20元不等
11月20日前,我市困难群众将领到政府发放的3个月数额不等的临时价格补贴。
这是记者昨日从市民政局低保中心获悉的好消息。
市低保中心负责人介绍说,自治区近日下发了《关于给全区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的通知》,为妥善解决居民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过快给我区城乡困难群众和重点优抚对象基本生活带来的影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2011年8月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决定给全区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按照该文件精神,可享受临时价格补贴的对象和标准为: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13元、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5元、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每人每月12元、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每人每月20元。发放时限为2011年8月至10月共3个月。2011年10月以后是否继续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将根据居民基本生活消费品上涨情况再研究确定。
给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发放临时价格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市(城区)、县财政统筹安排,可从历年结余的城乡低保资金中解决;给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发放临时价格补贴所需资金50%由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解决,50%由各市(城区)、县财政解决。
11月20日前此项补贴将全部发放到补助对象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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