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能上能下治庸治懒机制
近日,一个适用市委管理的所有县处级领导干部的办法——《柳州市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暂行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出台下发。随着该办法的深入实施,意味着我市在建立能上能下、治庸治懒的用人机制,打造富有生机与活力的领导干部队伍上又迈出了重大一步。
根据《办法》规定,领导干部存在16种“定性”情形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
这16种行为分别为:政治观念淡薄,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政治问题上是非不分、立场不稳,在国家利益、人民利益面前贪生怕死、旁观退缩或不听调遣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对上级的决议、决定拒不执行、拖延执行、歪曲执行,致使政令不畅,影响全局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专断,导致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或决策失误导致重大损失,影响恶劣的;在干部选拔任用上,违反干部人事纪律或搞不正之风,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搞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至上,影响全市发展大局,造成严重后果的;形式主义严重,弄虚作假,造成严重损失或重大影响的;缺乏事业心、责任感,工作敷衍,工作局面打不开,造成所承担的工作与原来相比有明显滑坡的;组织领导能力较差,业务能力和决策水平低,难以胜任本职工作,导致单位工作或分管工作长期处于落后状态的;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在干部的管理上,疏于监督,致使班子成员或下属连续或多次严重违法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为政不廉洁,铺张浪费或发生其他与领导干部身份极不相称的行为,影响恶劣的;对配偶、子女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生活作风不正,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在群众中造成较坏影响的;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中,单位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或新任用的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中,满意度明显偏低的;受党纪处分、政纪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其他经组织部门考察核实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领导干部作为责任人或当事人,存在下列“定量”情形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
这6种“定量”情形是:一是在干部考察或年度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主测评中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的;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二是市直机关在全市年度绩效考评工作中,绩效考评综合结果连续两年排名后两名的,或者领导评价结果连续两年排名后两名的;县、城区、开发区在全市年度绩效考评工作中,绩效考评综合结果为一般或者较差的。三是属于“一票否决”方面的工作,被“一票否决”的,或在市级及市级以上的专项考核中连续两次受到通报批评的。四是因工作失职,致使本辖区、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一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两次及两次以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五是诫勉期满,经组织考察仍无明显改进,在诫勉后的下一年度再次被诫勉的。六是身体状况差,难以履行岗位职责,不能连续坚持正常工作半年以上的。
认定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将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干部任免程序进行,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组织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根据其存在的问题以及造成的影响和后果,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取8类措施进行调整。
这8类调整措施分别是:一是安排离职培训一个月,培训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和工作需要等,再安排适当工作岗位;二是调整到其他合适岗位工作;三是视情况先免职在原单位待岗,时间一般为一年,待岗期间暂保留原级别待遇,可以安排参加学习培训或做某些具体工作,待岗结束后,根据其表现情况再对其作出职务或工作上的安排;四是符合提前退休有关规定的领导干部,建议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不办理退休手续的,免去现职;五是诫勉,诫勉期限一般为半年,半年后,根据其表现情况和考察结果,作出解除诫勉或其他处理意见;六是辞职,包括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七是免职;八是降职使用,降职一般为正处级降为副处级,副处级降为正科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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