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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推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举措

  • 2011-06-16   柳州日报   记者闫友明、通讯员谭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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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户补助两万元 ●鼓励发展一百家 ●“八类人群”得优先

  开展支持微型企业发展试点工作,按户补助2万元,鼓励发展100家微型企业,是市政府今年为民办20件实事之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近日牵头与市商务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工商联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成立市支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推出了扶持微型企业发展举措,特别是扶持国家政策聚集帮扶的“八类人群”创办微型企业,促进我市微型企业的发展壮大。

  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微型企业是指从业人员(含投资者)20人及以下、出资数额或注册资本10万元及以下、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微型企业的组织形式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八类人群”具体包括: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未就业的全日制中专、高职、大专、本科、研究生等学历层次的毕业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职教生);下岗失业人员(指持有“下岗证”“职工失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本市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等三类人员;持有“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和“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的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的本市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在户籍所在地之外从事务工经商1年以上,并持有相关外出务工经商证明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农转非”人员(指因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的本市居民。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户籍关系已迁出本市的人员除外);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具备创业能力的本市居民);库区移民;被征地拆迁户;城乡退役士兵(指在本市行政区划内,所有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退役士官和义务兵。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件,已安置工作的除外)。

  重点扶持劳动密集型、节能环保型微型企业,大力发展现代物流、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科技服务、民生服务业、文化创意、农产品加工、特色种养业等微型企业。我市支持微型企业发展将采取财政扶持、税收扶持、融资担保扶持、行政规范减免等服务措施:结合扶持对象的创业需求,市财政拨款200万元设立微型企业扶持专项资金,按每户微型企业扶持2万元的标准,扶持创办微型企业;微型企业依法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开办微型企业的就业创业人员,凡符合《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 规定的对象,在符合规定审核程序的前提下均可享受贷款贴息优惠政策;对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形式的微型企业,免收工商登记、变更登记、年检费。对属于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微型企业,按现行收费标准20%的额度收取工商登记、变更登记、年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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