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服务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中心近日联合发出通知,从5月份起,对我市重要服务性收费实行许可证管理。
下列四类服务性收费将列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管理范围:依据法律法规或政府规定,具有自然、技术、知识和垄断性以及具有强制性、保护性、公益性的重要服务性收费;提供涉及司法和行政审批前置条件或与行政审批相关联的检验、检测、监理、评估、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重要服务性收费;利用公共或特有场地、设施、信息等提供的重要服务性收费;法律法规或政府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其他重要服务性收费。
《通知》 还规定,我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等经营服务单位,在实施经济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以及部分实施备案管理的重要服务性收费(包括经营服务收费、公益服务收费和中介服务收费)前,必须要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凭《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施收费。《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由自治区物价局统一印制,与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相区别,并实行单独编号和独立立卷归档管理。服务性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实行收费员上岗培训制度,经过物价等部门的上岗资格培训,取得《收费员证》,方能从事收费征收工作。
对列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的服务性收费,其收费执收到单位要及时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 相关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本《通知》从5月份起执行后,过去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对逾期不办证仍实施收费的,或不亮证收费的,消费者有权拒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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