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新出台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简称《条例》)前,其实我国已经出台了有关此类征拆补偿的规定条例。一些读者在阅读了前三期解读报道后,还想了解新《条例》集中体现了哪些主要内容,与以往的有关条例又有什么不同。
市住建委政策法规稽查科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中主要体现了“四大原则”和“四大不同”。“四大原则”包括公平补偿原则、决策民主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和结果公开原则。公平补偿,一方面是指补偿与被征收财产价值相当,体现了政府征收虽然有强制性;另一方面是指对全体被征收人应当适用统一的标准,体现被征收人之间的公平。决策民主原则体现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造、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制定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还要征求公众意见,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可以参加的有关补偿方案听证会。程序正当原则就是要求政府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救济权等。结果公开原则,要求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公布、分户补偿情况等方面应当公布。
与原有的征迁补偿条例相比,《条例》有“四大不同”:主体不同、法律关系不同、程序不同、强制拆迁模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主体和执行依据不同。《条例》规定,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而以前的方案中规定拆迁的主体是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法律关系不同,原有条例规定,拆迁的法律关系产生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政府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为主管部门,《条例》中规定征收是政府的行政行为,不再作为中立的第三方。程序不同,原有条例规定,拆迁程序是由拆迁房屋的单位启动。《条例》中规定征收程序是由政府启动。强制拆迁模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主体和执行依据不同,原有条例规定,在拆迁过程中,是由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条例》中规定,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依据是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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