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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须明码标价

  • 2011-04-18   《柳州日报》   记者 张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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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五一”开始中介机构卖二手房也要参照执行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着力解决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标价混乱、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问题,从51日起,我市商品房销售施行明码标价。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规定执行。

   每套商品房要一套一标

   按照规定的要求,商品房经营者销售商品房时,要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在公开房源时,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第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第二,楼盘建筑结构、装修状况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第三,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及每套商品房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第四,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第五,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收费要公示违规将受罚

   商品房销售应公示以下收费: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及收费依据、标准。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物价部门强调,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价格主管部门发现商品房经营者明码标价内容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将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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