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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泄密保安全莫疏漏
我国的公民和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近年来,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发展迅速,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各个领域的交流日益频繁,对外交往日益增多。因此,在新的历史时期,国家安全工作面临的形势将更加严峻,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也更加艰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了公民和组织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有教育防范、提供便利条件和协助、及时报告、提供情报证据、保守秘密、不得非法持密、不得非法持有或使用间谍器材等7项义务。《国家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直接或间接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公安机关报告。”规定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是专门机关同群众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对构筑群众性的反奸防谍人民防线、提高全体公民的国家安全意识、自觉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国家安全法》这部法律于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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