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本市要闻
内容导航:
再细化“诉调对接”工作
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司法局在5月联合下发《关于建立“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基础上,11月17日制定下发了《关于“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细则》,首次在全市法院系统和司法行政系统中,对“诉调对接”的核心问题———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作出明确规定,使对接工作更具可操作性。
《实施细则》分为诉调对接组织机构、诉调对接程序、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和其他规定等四部分,以附件形式列举“诉调对接”各环节的12种文书格式。《实施细则》对“诉调对接”的三种常见模式:诉前劝导调解、委托调解、邀请调解的具体程序分别作出了规范,并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司法确认程序和审查内容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按此规定,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在30日内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的两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对当事人身份、行为能力及其参与协商的过程进行审查;二是对协议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其是否明确、具体和规范,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根据审查结果,对人民调解协议作出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
上一篇: 两级军区工作组高度评价我市征兵工作 || 下一篇: 中组部部长李源潮在基层党建创新论坛上指出创新要来自基层用于基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