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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首次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 2010-11-30   柳州日报   记者 计武俊、通讯员 马本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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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细化“诉调对接”工作

   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司法局在5月联合下发《关于建立“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基础上,1117日制定下发了《关于“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细则》,首次在全市法院系统和司法行政系统中,对“诉调对接”的核心问题——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作出明确规定,使对接工作更具可操作性。

   《实施细则》分为诉调对接组织机构、诉调对接程序、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和其他规定等四部分,以附件形式列举“诉调对接”各环节的12种文书格式。《实施细则》对“诉调对接”的三种常见模式:诉前劝导调解、委托调解、邀请调解的具体程序分别作出了规范,并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司法确认程序和审查内容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按此规定,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在30日内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的两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对当事人身份、行为能力及其参与协商的过程进行审查;二是对协议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其是否明确、具体和规范,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根据审查结果,对人民调解协议作出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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