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保障民生,稳定就业,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近期制定并发布了《柳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
《办法》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中,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下列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是指按照《柳州市“零就业家庭”援助办法》申报认定,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有效的《零就业家庭援助卡》的家庭成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低保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有效的低保证明且登记失业连续1年以上的人员;“4050”人员:是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失业人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单独作为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独立抚养未成年子女上学读书,且登记失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父亲或母亲;双下岗家庭:是指夫妻二人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同时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失地失业人员:是指被征地失去土地且登记失业连续1年以上生活困难的人员;登记失业连续12个月以上的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已进行失业登记且连续失业满12个月以上的人员;困难家庭应届大学毕业生:是指家庭生活困难,依靠助学贷款完成学业且登记失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大学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等有特殊困难难以实现就业的其他人员;其他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特殊情况。
有经营性收入、投资性收入的人员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经营性、投资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投资分红、房屋、车辆、土地租赁流转等。
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申报、审核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将纳入市就业困难人员管理,按规定享受有关政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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