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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 2010-10-13   柳州日报   记者 张蔚、通讯员 黄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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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增150提高到8209月份开始调整

   日前我市出台《关于调整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最低工资标准从今年9月份开始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将由2008年的670/月提高到820/月,增加150元,增幅超过22%,小时工资将由2008年的5/小时提高到6/小时,增幅达20%;市辖各县的最低工资标准将由2008年的460/月提高到565/月,小时工资将由2008年的3.5/小时提高到4.5/小时。通知要求,没有达到新标准的企业必须及时调整。

   1995年我市开始设置最低工资标准以来,这次是第8次调整。而今年柳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增幅高于前两次,超过22%

   与此同时,我市企业职工最低生活费标准也将相应调整为:市区656/月,市辖各县452/月。调整范围主要为两类人群:一是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二是市属国有企业按照柳政发[2002]4749号和柳国资办[2004]3号文件改制时签订内部退养协议的人员。  今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到820/月,和柳州市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当。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将有利于缓解当前招工难的问题。同时,将会形成连锁效应,带动不同层面的群体相应增加收入,对拉动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促进消费,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除此之外,《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也有相同的规定。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要求用人单位明确工资标准,并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当用人单位侵犯自己的最低工资权益时,劳动者应及时向工会反映或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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