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23个工种工资上调
9月1日下午,自治区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将我区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460元 、520元 、580元、670元分别调整为565元 、635元 、710元 、820元,将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3.5元 、4元 、4.5元、5元分别调整为4.5元 、5元、5.5元 、6元。根据通知精神,我市市区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670元提高到820元,柳江 、柳 城 、鹿寨 、三江侗族自治县 、融安 、融水苗族自治县六县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460元提高到565元,调整增幅均达22%以上。
根据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个月初公布的2010年劳动力市场165个职业(工种)的工资指导价位,2009年我市大部分职业工种的工资都达到或超过将实施的最低工资标准,但仍有收发员、保安员 、营业员 、餐厅服务员 、客房服务员 、园林植物保护工 、其他旅 游及公共游览场所服务人员 、保健按摩师 、物业管理工 、美容师 、保育员 、垃圾清运工、保洁员 、电脑维修工 、纺纱人员 、饮料制作工 、糕点面包烘培工 、糕点装饰工 、制浆工 、印刷操作工 、油站加油工 、 包装工 、简单体力劳动工(类似于搬运工)等23个职业工种的工资指导价位低于将实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年薪低于9840元/年。以上23个职业工种工资将上调。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延长工时工资 、各类津贴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违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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