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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案件,有关领导“打招呼”行不行呢?行!不过得登记在案。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领导过问案件登记备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一方面审案接受领导监督,另一方也“监督”领导,堵住插手过问办人情案,此举把“打招呼”也置于了阳光之下,使得审案、执行工作更加透明。
据了解,《规定》明确领导过问案件是指本院领导、上级党委、人大、政府或上级法院领导对法院正在进行的立案、审判和执行的案件作出指示、批示或提出意见、建议等行为。
《规定》最大亮点在于:领导过问案件不得影响合议庭依法审判、执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本规定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领导过问案件带有明显倾向性意见造成错案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过错责任;审判(执行)庭、合议庭、承办法官,不得私自接受除本规定之外的领导或人员过问案件。
《规定》要求:领导过问案件应当进行登记备案,并通过院长或分管副院长过问;需要实行督办的案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同时要求:领导过问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当如实向合议庭报告;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如实向审判委员会报告。
根据《规定》,在立案、审判、执行过程中或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按照领导过问时的要求,及时向过问案件的领导反馈办理情况或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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