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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出台

  • 2009-10-13   记者张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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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近日我市下发《柳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对具有柳州市本级城乡户籍,且在柳州市本级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役人员,保证其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再给予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按照该办法建立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优抚对象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本办法增加的保障内容包括:

   ■优抚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所应缴纳的费用,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给予全额补助;

   ■优抚对象每人每年享受定额门诊补助200元;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所生的医疗费用,在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或者得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补偿后,剩余部分中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范围内的费用,在年补助标准内,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按比例给予补助:

   ■个人负担仍有较大困难的,纳入城乡医疗救助体系。

   目前,我市共有重点优抚对象11312人,其中市本级为1458人。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主要来源为中央财政和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该办法实施后,预测明年需市本级配套资金1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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