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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管理办法》日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0月1日起施行。该《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托儿所、幼儿园及青少年活动基地,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等十一类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今天本报三版全文刊发了这个决定,请您留意。
十一类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还有:各类学校的教室、实验室、图书阅览室、会议室等场所;单位礼堂、会议厅(室)、各种培训的教室;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部门的室内办公场所;影剧院、歌舞娱乐厅(室)、影像放映厅、电脑房(网吧)、游艺厅(室)、音乐茶座室、咖啡厅、餐馆(酒店)的大厅;图书馆、档案馆、档案馆的阅览室及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书画馆、展览馆等的展厅和重点文物建筑内;室内体育馆(场)的观众厅、比赛厅;各类商场(200平方米以上)、书店、邮电局和金融、证券机构的对外营业场所、市政务服务中心办证大厅;电梯内、公共汽车、出租车、中巴车、旅游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铁路、长途客运候车室、售票厅;单位自行确定禁止吸烟的其他公共场所。《办法》规定,上述禁止吸烟的场所,可设置隔离的吸烟室。
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区(县)爱卫办负责。禁止吸烟场所要设置统一、醒目的“禁止吸烟”或者“请勿吸烟”标志。被动吸烟者有权要求在禁烟区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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