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1日)从市物价局获悉:我市将简化水价分类,市区及六县的城市供水价格自今年10月1日起,全面实行商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与工业用水同价。
据市物价局价格管理科工作人员介绍: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约用水和公平负担”的原则,我市现行城市供水价格将分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其中,非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工业、商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用水。
此次实现商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与工业用水同价的原则是:以商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工业用水水量和现行水价为基础,经过加权平均计算拟订工、商业用水同价水平。同价水平的计算公式为:工、商业用水同价水平=(当地上年度商业用水水量×现行水价+工业用水水量×现行水价)÷(当地上年度商业用水水量+工业用水水量)。
实行新的供水同价分类标准后,将由市、县物价局按上述同价原则,在9月20日前,测算提出当地工、商业用水同价方案,报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按程序报自治区物价局审批。否则,自治区物价局将统一下达未按时报送同价方案的市、县工、商业用水同价标准。
物价局工作人员还介绍,目前我市商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价格为每吨1.52元(含水资源费,但不含污水处理费,下同),而工业用水价格为每吨1.02元,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每吨0.97元,特种用水价格为每吨2.02元。按照工、商业用水同价水平计算公式,可以形象地比方成把两者“打平均”。实行新规后,两种水价降幅和升幅差不多:商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的价格呈下降趋势,而工业用水价格则会略有上升。但这个数字会受各自用水量的多少的影响。
具体同价后的水价是多少?物价部门答复要经过仔细核算后才能进一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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