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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困难厂商可申请缓缴今年社保费

  • 2009-04-08   记者张蔚、通讯员周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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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应对经济危机,减轻企业压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近日作出规定,全市参保单位阶段性降低医疗、生育、工伤保险费。同时,凡是符合《柳州市采取积极措施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减轻企业压力稳定就业局势实施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并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困难企业的,从本月开始可申请缓缴2009年当年的医疗、生育、工伤保险费。

    ■阶段性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办法

    经费来源为非财政拨款的参保单位,阶段性降低2009年4月至12月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具体办法:单位职工(含选择逐月缴费的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在原费率基础上降低10%,即: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单位按6.55%(选择逐月缴费的单位退休人员由单位按6.75%)、在职职工个人按2%的比例计算并缴纳当期保费;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单位按3.6%的比例计算并缴纳当期保费。单位职工补缴2009年4月以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单位职工退休并缴纳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率不作调整,按原费率计算并缴费。
    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含协议逐年缴费的已退休灵活就业人员),阶段性降低2009年度(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办法:灵活就业人员(含逐年缴费的已退休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在原费率基础上降低10%,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个人按3.6%的比例缴纳当年度保费。

    ■阶段性降低参保单位生育保险费率办法

    从2009年4月至12月,所有参保单位的生育保险费率降低10%。费率降低后,参保单位缴费率为0.81%。

    ■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缴费率办法

    2008年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不超过100%的参保单位,2009年4月至12月工伤保险费率降低20%。费率降低后,一类风险企业工伤保险缴费率为0.4%,二类风险企业工伤保险缴费率为0.8%,三类风险企业工伤保险缴费率为1.44%。                    
    往年欠缴的医疗、生育、工伤保险费,不在申请缓缴范围。企业应在缓缴执行期满后及时补缴保费,逾期则按协议及柳州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处理;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的参保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不作调整,按原费率计算并缴费。
    据悉,此项政策将使我市3100多家困难企业和40多万参保人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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