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扶减压稳定就业
3月9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柳州市采取积极措施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减轻企业压力稳定就业局势实施办法》,从多个方面尽最大努力减轻我市企业压力,稳定就业局势。
■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
各统筹地区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今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参保职工正常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抵押。
■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
各统筹地区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基金收支平衡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按以下原则分别实行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
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在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的,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费率降低50%,即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变;
对经费来源为非财政拨款的参保单位和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在原缴费费率基础上降低10%;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费在原缴费费率基础上降低10%;
对于安全生产形势良好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降低20%;
市属六县企业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费率可在15%的幅度内、生育保险费费率可在30%的幅度内降低,具体降低比例由各县根据实际确定。
上述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费率的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养老保险费费率不降低。
■失业保险基金帮助稳定就业岗位
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在12个月(含12个月)的基础上,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社会保险补贴仅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两项,补贴标准按照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进行补贴;岗位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进行补贴。上述两项补贴,同一家困难企业只能申请享受上述政策中的一项政策,已享受缓交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加大政策扶持拓展就业渠道
将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复员退伍转业军人、残疾人等各类城乡劳动者纳入就业政策的扶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享受最高额度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在2年内享受政府全额贴息,同时推行免反担保措施,切实降低反担保门槛。
■实施特别的职业技能培训计划
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对培训合格的,按照不超过500元/人的技能培训进行补贴。困难企业如申请在岗培训补贴,则不能同时申请本方案中的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的执行期为今年之内。
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组织返乡农民工参加各类职业培训,按规定由相关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
对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农村“两后生”),组织其参加6至12个月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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