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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提高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

  • 2009-03-02   记者 刘丽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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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充分利用经济杠杆促进减排工作,近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环保局和经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于近期发布了《调整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由0.6元/污染当量(折0.63元/公斤),分两年提高到1.2元/污染当量(折1.26元/公斤)。我市今年从1月1日至12月31日征收标准为0.9元/污染当量(折0.95元/公斤),2010年1月1日起征收标准为1.20元/污染当量。记者从24日了解到,我市环保部门和物价部门正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从今年1月1日起,按新标准计征二氧化硫排污费。
   我市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是到2010年为万元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2.02吨标准煤下降到1.58吨标准煤,降低22%;全市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25%,40家重点能耗企业实现节能120万吨标准煤;二氧化硫排放量由2005年的11.76万吨减少到7.18万吨,削减38.9%。我市是一个工业城市,仅市区就有200多家排放二氧化硫的单位,其减排任务艰巨,必须得运用经济杠杆加大和控制减排量。
  我市排污费的征收、使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全部用于环境污染防治。2008年我市市本级排污费收入1700万元,而投入环境治理的财政支出是1.61亿元,比2007年增长了16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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