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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带给小规模纳税人实惠

  • 2009-02-05   通讯员 纪晓梅 伍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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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增值税转型改革,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普遍下降,然而对于规模小、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国家是否也会考虑到为他们减负呢?
    市国税局流转税科负责人日前答复如下:
    这次增值税转型改革,涉及小规模纳税人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即由工业6%和商业4%统一降低为3%;二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即将现行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
    为什么要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呢?因为这次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对象主要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改革后这些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会普遍下降。然而规模小、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由于是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且不抵扣进项税额,其增值税负担不会因转型改革而降低。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需要相应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考虑到现实经济活动中小规模纳税人混业经营十分普遍,实际征管中难以明确划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区分工业和商业设置两档征收率,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
    在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同时,这次改革还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同时将现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统一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规定,调整为年应税销售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而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将个体工商户也纳入了认定范围,个体工商户达到标准的,也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达到新认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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