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起我市执行城镇医保新政。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确保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日前,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修改《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从明年1月1日起大幅提高居民医保待遇。
我市是国家第一批启动居民医保的试点城市,也是广西最早启动城镇居民医保的城市,我市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运行仅仅一年,就已经有47万人参加医保,全民医保逐步成为现实。
调整后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医保待遇大幅提高,其中包括:提高政府财政补助,将大学生纳入居民医保,建立参保居民门诊个人账户,提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新增学生意外伤害门诊医疗待遇,提高未成年参保居民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成年参保居民在乡镇卫生院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时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将参保人员在乡镇卫生院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的待遇提高,新增在校学生在外地医保待遇,新增女性参保居民生育待遇,新增外来人员也可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畴等。
这些居民医保政策的调整,让参保人享受到了更多的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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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大提高 参保人受惠
——从十个方面解读2009年我市居民医保新政策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政府组织实施、以家庭缴费为主、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以大病统筹为主的社会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目标,更好地服务参保人员,近日我市重新修改调整了居民医保政策,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执行,从十个方面大幅提高居民医保待遇,我市的47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将享受到实惠。
筹资标准提高,政府财政补助增加,而居民缴费不变
调整政策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成年居民筹资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80元提高到220元。其中属于低保对象的居民、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个人不缴费,全额由政府补助22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7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45元,市(县)财政补助本市(县)居民105元。其他参保居民,个人缴纳120元,政府补助从原来的80元提高到1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30元,市(县)财政补助本市(县)居民30元。
未成年居民筹资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80元提高为125元。其中属于低保对象的居民、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个人不缴费,政府全额补助125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5元,自治区财政补助33元,市(县)财政补助本市(县)居民47元。其他参保居民,个人缴纳25元,政府补助由原来的55元提高到1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30元,市(县)财政补助本市(县)居民30元。
将大学生纳入居民医保范畴
新政策规定,在我市就读的在校学生,包括在幼儿园的儿童,中小学生,全日制在校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等,和具有柳州市城镇户籍的未满18周岁不在校少年儿童。在校学生有没有柳州市户口,都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保。
建立个人门诊账户解决一般门诊医疗费用
为解决原政策设定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仅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16种门诊大病医疗支出”的待遇较低,不能解决参保居民一般门诊医疗费用问题,此次调整从财政提高的补助中按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划拨建立个人门诊账户,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时需个人现金支付的费用,门诊账户余额可以跨年度结转使用。退保后的门诊账户余额发给本人或按法律有关规定继承,如无继承人,转入统筹基金。医保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保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意外伤害等的统筹医疗费用。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30000元提高到50000元
为鼓励参保人员早参保、连续参保,新政策将原来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均为每年度累计30000元”修改为:“参保居民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连续参保三年以下(含三年),每年度30000元;连续参保三年以上的,每年度50000元。参保居民必须按规定续缴保费连续参保方可享受此待遇。”退保后再次参保的,原参保年数不能连续计算。
未成年参保居民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20个百分点
新增学生因遭受意外伤害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也可以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承担,具体规定为:“未成年居民因遭受意外伤害在门诊治疗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分别按比例承担,不需计算起付标准。”新政策在四个不同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均提高了20个百分点,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0%,一级定点医疗机构80%,乡镇卫生院、社区定点卫生服务机构90%。”
提高成年参保居民在乡镇卫生院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时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为了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逐步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解决群众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新政策提高成年参保居民在乡镇卫生院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时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有政策规定的70%提高到80%。
新政策将参保居民在乡镇卫生院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的待遇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按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改为“按一级以下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标准标执行”,待遇得到提高。
新增在校学生在外地医保待遇
针对原政策对在校学生放假探亲期间或实习期间在市外是否可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规定不明确这一问题,新政策增加在校学生在外地医保待遇。调整后的政策为:“在外地突发疾病以及学校学生在外地遭受意外伤害时,就近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垫付,经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市内就诊的相应标准办理报销手续。”
女性参保分娩可得240元补助
原政策居民医保基金不承担由于生育所引起的医疗费用,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女性参保居民住院分娩且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柳州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每例240元给予补助。”
新增外来人员也可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新政策,将无本市城镇户籍且不属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但在本市居住的其他外来人员纳入参保范围,根据自愿原则,可以以个人方式参加居民医保,由个人全额缴费,不享受财政补助。参保后享受与本市参保居民同等的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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