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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专项检查《旅游条例》执行情况进店购物须写进合同

  • 2008-11-28   记者 廖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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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改变经营权要受罚、进购物场所要写进合同……于今年10月1日期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对我市致力建设“旅游名城”,在依法行政、行业管理和依法经营、依法兴业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11月24日至28日,市旅游局会同物价、工商等部门查看我市19家旅游企业对于条例相关规定的宣传落实情况。
  针对一些旅行社在县域及区域范围内设置的门市部,监管部门要求门市部只能代为收客,不能以此为名义招徕客人,签订合同。市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所长刘正坤表示,按照条例规定,旅行社必须在旅游合同中明确写明购物场所、购物次数和停留时间。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时,应注意辨别线路的性质,对于是否有进店购物项目,是否就此项目在旅游合同中注明进行确认,让旅行社再难打擦边球。此外,是否在媒体上刊登与旅行社业务性质不符的虚假广告,以及导游是否存在带团时索要小费,或未经同意增加自费项目等情况的投诉也是此次检查的重点。
  此外,对于《条例》中提出的外出旅游安全问题,市旅游局在检查旅游企业时也反复强调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建议旅行社制定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在出团时由客人在行程单上签字确认旅游安全须知,此举既让游客明了行程安排,也是对企业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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