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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可依法流转

  • 2008-11-10   记者郑燕军 通讯员徐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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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若干意见》日前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并公布执行。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意见》明确了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自行开发利用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联合经营)、联建(联合建设)等形式共同开发利用。      

    此举将进一步激活我市农村集体土地市场依法流转,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据了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过依法批准取得的商业、旅游以及娱乐等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不包括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镇)企业生产用地和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意见》 在土地利用方式上,还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利用依法取得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及地上建筑物实行租赁经营;可利用依法取得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进行抵押融资;依法取得的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国家征收时,可以选择采取以货币或者实物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采用实物补偿安置的,实物补偿价格应与被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相当。

    采取上述方式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方可进行。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防止浪费土地现象的发生,《意见》同时也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了相应限制。如禁止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禁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非法流转。

    市国土资源局的同志介绍说,《意见》出台将更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市场秩序,促进我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集约、节约利用,同时为农村集体土地市场的建立和完善、增强市政府对集体土地市场调控能力、以及保障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政策性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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