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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我市将开征城镇污水处理费

  • 2008-09-30   记者 张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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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28日从市物价局获悉,为筹集部分建设资金,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今年四季度起,我市将开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平均0.8元/立方米,所征收的资金全部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近几年来,广西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与全国平均水平差距仍很大。为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群众饮水安全,7月23日,区党委、政府作出《关于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决定》,明确2008年至2010年底,所有市、县(市)和国家级、自治区级园区建成污水处理厂,全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平均超过60%,力争达到70%。
    凡在下列区域范围内使用公共管网供水以及自备水源(包括自备井和从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县城以上的城镇建成区;县城以上的污水处理设施服务到的乡镇、工业园区(含规划服务范围);已完成污水处理设施并得到批复的乡镇或工业园区。使用城镇公共管网供水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是水价的构成部分,由城镇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并与水费、水资源费等同票分列;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由污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或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取水资源费时一并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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