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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旅游新条例10月1日施行导游不得再索要小费

  • 2008-09-28   记者 覃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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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旅游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今后,市民出游时遇到被旅行社擅自转团、改变行程安排、减少服务标准或加收服务费用等情况,都将有法可依。25日,市旅游局召集全市各旅行社、星级酒店及景点景区相关人员对新条例进行了学习。
    新条例规定,在广西境内,旅游经营者向旅游者提供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服务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失,以及在商品中掺杂、掺假,或者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还规定,在广西旅游区地域内,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设施或者对环境有害的项目,建设损害景观的设施,建设其他设施或者项目的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进行采石、开矿、挖沙、砍伐林木等破坏环境、文物或者自然资源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明确要求,广西各旅行社必须按照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未征得旅游者同意,不得改变行程安排、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导游人员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向旅游者索要小费或者其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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