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本市要闻

《广西旅游条例》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 2008-09-26   记者 廖婧

内容导航:
    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对于正在创建“旅游名城”的柳州将起到怎样的推动和规范作用?昨天(25日)下午,市旅游局召集市内各旅游企业,针对《条例》提出的一些具体规定进行解读,一个明显的变化是《条例》将加大旅游企业监管力度,这对于旅游企业规范经营提出了要求。
    新《旅游条例》突显了三大亮点:一是理念上由小旅游转变为大旅游,由原来比较单一的旅游行业管理转变为各个方面的综合性产业协调发展;二是由过去的重视行业管理转变为现在的促进产业发展;三是由过去立法加强一个职能部门的职责到现在要求各职能部门相互协调和配合,与全社会共同参与和支持旅游产业的发展。其中,最为关系到游客切身利益的如擅自改变经营权要受罚、旅游区内不得占点受费、不能欺骗游客购买商品、处理投诉时间从原来的90天减至45天、进购物场所要写进合同、擅转游客要负法律责任、做虚假旅游宣传要受罚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下一步我市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和旅游质量监督部门作为执法主体,将建立健全执法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对违反《旅游条例》的行为进行坚决查处、按照《条例》规定处理好旅游者的投诉,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组织开展执法检查。
打印 关闭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柳州市委员会主办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柳州市委员会办公室维护管理
E-mail:lzzx@liuzhou.gov.cn        电话:0772-2827140
版权所有:©2017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柳州市委员会        技术支持:柳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
桂ICP备2020008324号 桂公网安备450202020002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