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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9日上午,市物价局组织召开我市制定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决策听证会。来自市人大、政协、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的代表,以及下岗职工代表和市民代表,对市环卫处提出的按每户每月7.5元的收费标准开征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包括生活垃圾运送费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费)的申请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市环卫处在申请报告中说,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污染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决定》的精神,我市应从2008年第四季度起开始征收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是每户每月不能低于7元。
代表们对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这一申请没有意见,但对于收费的具体内容有不同看法。大家认为我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低于全国水平,确有必要加快提高生活垃圾处理率的步伐,但在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时,应充分考虑到下岗职工、困难家庭等弱势群体的承受能力。对于各界代表提出的问题与建议,市环卫处主任邵光慈都详细给予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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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9月19日的听证会后,记者就市民普遍关注的与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相关的问题,专访了市环卫处主任邵光慈。
为何要开征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邵光慈说:前几年,我市就准备开征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立即执行这项收费。鉴于现在我市的经济社会形势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如垃圾场内垃圾处理的成本费用大幅增加。经重新测算,当前每月每户应分摊垃圾处理费8.26元,但是考虑到市民的实际承受能力,市环卫处在申请于今年第四季度开征城市垃圾处理费时,建议将收费标准定为第一年至第二年每户7元/月,至第三年起再按每户7.5元/月征收。
他还介绍说,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方案》规定,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成本)征收标准,地级市每户每月不低于7元。南宁市、桂林市分别早在2003年、2004年就开始征收城市居民生活垃圾费,标准都是每户每月7元。
那么,在方案中对下岗职工、困难家庭等弱势群体有何优惠政策?
邵光慈说,对享受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居民及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凭有关证件或证明,经市市容管理部门审批,可免收城市垃圾处理费。对于这些人群的界定,将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进一步商议。
市环卫处在申请报告中说,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污染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决定》的精神,我市应从2008年第四季度起开始征收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是每户每月不能低于7元。
代表们对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这一申请没有意见,但对于收费的具体内容有不同看法。大家认为我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低于全国水平,确有必要加快提高生活垃圾处理率的步伐,但在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时,应充分考虑到下岗职工、困难家庭等弱势群体的承受能力。对于各界代表提出的问题与建议,市环卫处主任邵光慈都详细给予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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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9月19日的听证会后,记者就市民普遍关注的与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相关的问题,专访了市环卫处主任邵光慈。
为何要开征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邵光慈说:前几年,我市就准备开征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立即执行这项收费。鉴于现在我市的经济社会形势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如垃圾场内垃圾处理的成本费用大幅增加。经重新测算,当前每月每户应分摊垃圾处理费8.26元,但是考虑到市民的实际承受能力,市环卫处在申请于今年第四季度开征城市垃圾处理费时,建议将收费标准定为第一年至第二年每户7元/月,至第三年起再按每户7.5元/月征收。
他还介绍说,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方案》规定,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成本)征收标准,地级市每户每月不低于7元。南宁市、桂林市分别早在2003年、2004年就开始征收城市居民生活垃圾费,标准都是每户每月7元。
那么,在方案中对下岗职工、困难家庭等弱势群体有何优惠政策?
邵光慈说,对享受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居民及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凭有关证件或证明,经市市容管理部门审批,可免收城市垃圾处理费。对于这些人群的界定,将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进一步商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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