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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杂费”新规定出台

  • 2008-09-10   记者 赖柱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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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近日出台相关规定,我市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将执行城市义务阶段学生“免杂费”新规定,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非民办机制学校)学生学杂费(小学115元,初中165元)。借读费按小学每生每学期不高于44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不高于535元的标准执行;学校可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据了解,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后,对借读和寄宿的学生,学校可按规定分别收取借读费(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除外)和住宿费,学生宿舍由管道直供热水的,可收取直供热水费。
    借读费按小学每生每学期不高于44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不高于535元的标准执行;住宿费和直供热水费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仍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的《关于印发〈广西中小学住宿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免除学杂费的标准,按自治区确定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中普通生杂费收费标准执行。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
    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其学杂费收费标准低于免除学杂费补助标准的,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学杂费收费标准高于免除学杂费补助标准的,其差额部分可由学校继续向学生收取。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批准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专业性公办学校(如外语、体育、艺术等)的学费收费标准,要按照现行收费标准扣除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后执行。
    市教育局将进一步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随时发生,随时收取,据实结算,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除取消电影费和体检费外,其他收费仍按自治区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的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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