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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政策,确保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市政府决定从7月1日起,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按2006年至2007年医保年度测算,医保统筹基金当年度将要多拿出3679万元来落实本次调整,每位参保职工都得实惠。
我市本次七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具体如下:
●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按照当年度视同缴费基数的3%划入。
●45周岁以下在职人员门诊不设起付标准,不进入统筹;45周岁及以上在职人员门诊起付标准为1300元;退休人员门诊起付标准为900元;重病人群门诊起付标准为600元。住院起付标准统一并大幅降低。
●门诊就诊(含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和住院时,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个人支付比例下降2个百分点。
●从2009年7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综合险和住院险),补缴往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纳当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参保人员经批准在市辖六县内异地就诊或急诊抢救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标准给予报销,取消了部分异地先支付的费用。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超过1500元以上的部分,可以用于支付住院起付标准的费用。
●参保人员在三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大额医疗保险个人支付比例降低2至5个百分点。
我市本次七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具体如下:
●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按照当年度视同缴费基数的3%划入。
●45周岁以下在职人员门诊不设起付标准,不进入统筹;45周岁及以上在职人员门诊起付标准为1300元;退休人员门诊起付标准为900元;重病人群门诊起付标准为600元。住院起付标准统一并大幅降低。
●门诊就诊(含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和住院时,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个人支付比例下降2个百分点。
●从2009年7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综合险和住院险),补缴往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纳当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参保人员经批准在市辖六县内异地就诊或急诊抢救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标准给予报销,取消了部分异地先支付的费用。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超过1500元以上的部分,可以用于支付住院起付标准的费用。
●参保人员在三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大额医疗保险个人支付比例降低2至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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