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本市要闻

期待撑起“劳资双赢”的天空

  • 2008-06-25   记者 张蔚 通讯员 王艳

内容导航:

  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自颁布以来,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劳动合同法》打破了劳资双方原有的状态,有一种声音认为,《劳动合同法》过于偏袒劳动者的权益,并将导致企业用工成本提高,从而削弱企业竞争力;也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不利于地方招商引资,会使其失去原有“低成本”的优势……
    新法实施,情况究竟如何?让我们来关注我市实施《劳动合同法》半年来的现状。

   【贯彻篇】

  多渠道宣传   政府贯彻忙
    《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颁布,我市立即开展《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普及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立了实施领导小组,印发和发放宣传简易手册数万本。还通过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开专栏、专访,刊登各种文章,广泛宣传,使用人单位、工会工作者、劳动者领会本法的精神,掌握本法的内容,自觉遵守和执行法律规定。
    2007年7月,在《劳动合同法》公布之初,我市企业联合会等组织企业家代表、市总工会针对企业工会干部进行了多期的培训;10月至12月,市劳动保障局进行了7期定点培训,下县、区、用人单位进行专场培训14场。劳动关系协调三方共进行了26场的《劳动合同法》培训,培训人数(次)达2450人。通过定点培训、专场培训、互动培训等多种形式,结合实践、深入浅出地学习《劳动合同法》,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劳务派遣单位增加幅度不大。但是我市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国有大型企业,如邮政局、联通公司、供电局、柳钢、柳化等,将劳动合同到期的员工交到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公司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又派回原单位工作的现象明显,甚至一些重要的工作岗位也采取劳务派遣方式。个别企业除高管人员外,其余人员均采用劳务派遣方式。其原因一是受到集团增人编制指标和工资总额指标的限制;二是可以大大降低用人成本,在这些单位的职工与劳务派遣工的待遇有很大区别,一些效益好的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工资水平不及本单位职工的一半;三是用人灵活,可以纠正原有用工僵化的问题。
    今年一季度,全市引进外资3028万美元,同比增长292%,新审批的外资企业2户,现有外资企业生产经营稳定,没有外资撤离和企业关停现象。《劳动合同法》实施并未改变我市外资利用平衡增长的基本态势,对我市外资企业影响不大。由此可见,我市的外资企业总体管理比较规范,违法违纪行为较少。
  
    投诉争议增加了  因有新法来撑腰
    今年1月至5月,全市劳动监察共立案989件,同比增长87.67%,其中社保210件,克扣拖欠工资691件,收取押金57件;全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035件,较去年同期上升62.48%,其中涉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职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争议案件551件,支付劳动报酬争议案件199件,社会保险争议案件29件,福利待遇案件58件,支付其他争议案件189件。劳动争议案件数较去年同期均大幅度增加。
    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劳动合同法》加大对劳动者保护力度,部分用人单位不规范处理职工劳动关系引发争议,取消劳动争议仲裁的收费等,都是导致劳动争议投诉和仲裁案件骤增的原因。
                                     
   【问题篇】
    谬读新法皆为利  部分企业惹骂名
    今年1月至5月,我市各类用人单位应签劳动合同31.22万人,已签劳动合同28.85万人,同比增加5.92万人,其中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为92.25%。建筑、餐饮、住宿业、批零业等行业,员工流动性大,工资待遇不高,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与去年同期相比变化不大。由于对《劳动合同法》个别条款的理解不一,企业采用各种方式规避用工责任,或降低用工成本,致使企业用工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
    有的企业赶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出台前,将2008年后快到期的劳动合同废止,重新与员工签订较长时间的劳动合同(一般是2至5年),目的是为了延长2008年后必须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短期化现象有所改善。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一些用人单位纷纷裁员。有的企业让员工工龄“归零”,赶在2008年前与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接近10年的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目的是为了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责任。有的原国有企业改制后与劳动者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前后的连续工作时间满10年,但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10年的,单位与其终止劳动合同,目的是为了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责任。这些行为都是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谬读,使企业落下了一个不负责任的骂名。
    
   【期待篇】
    新法有待完善   劳资共创双赢
    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直接的利益博弈关系,《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对企业提出了更大挑战和机遇,使企业致力于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创造一种企业和员工共赢的局面。但在实施《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还有一些“盲点”和阻力,困扰着一些劳动者、用人单位甚至是政府管理部门。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到底应当给农民工缴纳哪几项社会保险?退休人员返聘的待遇是否受国家《最低工资规定》保护?劳动法规提到的“累计工作”是指其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的累计还是其在不同单位的工作时间的累计?其工作年限是按自然年度计算还是按其实际工作时间的长短计算?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如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还需支付加班费吗?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可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吗?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吗?高温、高空、夜班、有毒有害工种等特殊岗位的津贴标准是多少?必须强制发放吗?……这些问题有待上级部门完善。 
  

打印 关闭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柳州市委员会主办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柳州市委员会办公室维护管理
E-mail:lzzx@liuzhou.gov.cn        电话:0772-2827140
版权所有:©2017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柳州市委员会        技术支持:柳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
桂ICP备2020008324号 桂公网安备450202020002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