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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未成年人医保待遇月底终止

  • 2008-06-20   记者张蔚、通讯员李淼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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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市医保中心了解到,参加了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享受未成年人医保待遇至本月底终止。原参保该险种的人员全部纳入居民医保进行管理,从200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从2009年1月1日起按居民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参保缴费并享受待遇。
    市医保中心提醒,从7月1日起,原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将原来的未成年人医疗保险证、IC卡更换为居民医疗保险证、IC卡,方可正常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具体办理方法是,持旧的证卡到居住的社区按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办理领取新证、卡手续。而原来参加未成年人医保综合险(年缴费240元),个人账户有余额的,余额自动转入其居民医保的个人储蓄账户。参保人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发生医疗费时,个人储蓄账户可用于现金支付,个人储蓄账户的钱用完后由个人现金支付。个人储蓄账户余额当年结余转入下年继续使用,按活期利率计息,在参保期间不能提现。退保后可以退还个人储蓄账户余额。
    另外,原未成年人险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必须在6月30日以前结算完毕。跨6月30日住院的,在6月30日以前按未成年人险标准结算住院费用,6月30日后发生的住院费用按居民险标准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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