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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提醒我市救灾捐赠者:保留凭证可抵扣所得税

  • 2008-05-23   记者闫友明、通讯员田玉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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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龙城正掀起向四川汶川地震灾区捐款捐物的高潮。5月21日,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提醒,个人和企业等捐赠者要注意保留好捐赠凭证,避免出现被多扣所得税的现象。
  为主动宣传为纳税人公益性捐赠的相关税收政策,市地税局及时将与捐赠有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政策在办税服务厅进行张贴,并通过办税服务大厅电子显示屏滚动播出;组织税收管理员深入纳税户进行政策宣传,提醒纳税户保留好捐赠凭证;通过热线电话和咨询窗口随时解答纳税人有关捐赠的税收政策问题。
  据了解,这些政策包括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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